各相关单位、会计人员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和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8号)等有关规定——“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,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(以下简称审批机关)批准,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”,个人和未经批准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属违法行为。请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个人于2024年4月30日前到全椒县财政局(县政府大院北楼109室)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手续。对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记账的会计单位,其会计信息质量将列为财政和税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,对于违法从事代理记账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依法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。
咨询、举报电话:0550—5011221、0550—5182920
全椒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全椒县税务局
2024年3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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